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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服务

清华大学图书馆校外读者接待管理办法

借阅&服务
2022年09月08日

—经2023年9月图书馆党政联席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图书馆对校外读者来馆接待工作的管理,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图书馆是为本校教师、学生和其它工作人员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机构。为充分保证本校读者对文献资料和研究学习环境的需求,本馆一般不接待校外人员入馆查找资料和进行其它学习活动。

第三条校外人员如确有查找资料的急迫需求,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来馆进行联系,介绍信有效期为一周,以开具介绍信日期为时间起点。经本馆同意办理临时阅览证后,方可入馆查找文献资料。

第四条图书馆接待处负责集中办理校外读者的咨询联络和临时阅览证的发放业务。

第五条临时阅览证在办理当天有效。

第六条持有效临时阅览证的校外人员可查阅校图书馆开闭架书刊库、阅览室的文献资料。校外人员如需查阅电子文献、贵重书刊和古籍图书,按图书馆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与我校各院系所有长期合作研究项目的校外人员,可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在图书馆办证处办理可长期使用的临时阅览证。

第八条本校教职工在本人行动不便无法亲自来图书馆的情况下,可在图书馆办证处办理委托本人亲属、同事或学生代借图书和代查文献手续。

第九条凭临时阅览证入馆的校外人员必须事先了解并承诺遵守本馆的各项规定。入馆后如有违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清华校友本人凭校友总会发放的“校友卡”或毕业证(或复印件),并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进入校图书馆,在馆内阅览图书馆资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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