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据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和《清华大学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校规校纪的原则精神和有关条款制订。
一、使用他人借书证
本校读者:借用双方各停止借书权2个月。
校外人员:停止借证方(即本校读者)借书权3个月。
图书馆无法与证件所有者取得联系时,该证暂时由图书馆保管。
二、使用失效借书证(已挂失或已注销的借书证)
1、使用本人失效借书证:
本校读者:停止借书权2个月;扣留失效证件;通知所在单位。
校外人员(已毕业或调离本校的人员):扣留失效证件;通知所在单位。
2、使用他人失效借书证:
本校读者:停止借书权3个月;扣留失效证件;通知所在单位。
校外人员:停止借证方(即本校读者)借书权3个月;扣留失效证件;通知所在单位。
三、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
对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者,一律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扣留伪造证件。对校内读者,同时还要停止借书权6个月,通知所在单位。
四、伪造及使用伪造借书证
对伪造及使用伪造借书证者,一律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扣留伪造证件。 对校内读者,同时还要停止借书权6个月,通知所在单位。
五、如系累次违规,将加重处罚。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清华大学图书馆馆务会)
(2016年9月2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