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5年5月图书馆馆务会审议通过,2025年10月11日图书馆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图书馆进馆拍摄及采访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是进行学习的公共场所,为创造安静的阅览学习环境,一般不得在馆内拍照或拍摄录像。
第三条 校内读者如需进馆拍摄(照相、录像等),须先与综合办公室联系,并获得同意。
第四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申请进馆拍摄(照相、录像、拍摄电视剧、电影等),需经过学校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持“清华大学新闻宣传拍摄许可申请表”,提前与综合办公室联系确认后,方可进馆。拍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保障图书馆正常开放秩序及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馆内拍摄须保持安静,不得影响读者学习,如读者对拍摄有异议,须尊重读者个人的肖像权。
第五条 图书馆不接待有关商业活动的拍摄。
第六条 校内外记者若需进馆采访,需经学校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第七条 拍摄原则上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如需要临时调整拍摄方案,应与上级主管单位及图书馆及时沟通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拍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