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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馆须知

清华大学图书馆参观接待管理办法

入馆须知
2026年03月10日


—2013年4月发布,2025年10月11日图书馆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图书馆对参观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作为学术支撑单位,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读者阅览的前提下,可在开馆时间内接待国内外友好团体来馆参观。本馆一般不接待校外个人入馆参观。

第三条 国内外单位组织参观本馆,须提前与综合办公室联系,提供来访公函或所在单位介绍信,经本馆同意后,可入馆参观。具体流程详见https://lib.tsinghua.edu.cn/tjfw/cgjdlx.htm

第四条 凡属外宾参观,主请单位须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经同意后与综合办公室联系参观。

第五条  对于专业性、学术性参观,来馆交流或参加活动的人员,经本馆同意,由馆领导或相关负责人接待,可进入指定阅览室和开、闭架库参观。

本校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陪同本人亲属、同学等来馆参观,须将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学生证)暂留在图书馆接待处,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本馆专业阅览室不接待参观。参观时间限为30分钟之内,如超过30分钟则需补办临时阅览证。

第六条 清华校友本人可凭校友卡或其他可证明校友身份的证件进入图书馆。

第七条 参观者应遵守馆内各项规定,维护馆内秩序,参观人数较多时不引导进入各类阅览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图书馆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