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5年12月1日图书馆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图书馆会议活动及展览场地的使用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场所包括报告厅、会议室、接待室、活动空间及展览场地等,是图书馆举行会议、来访接待以及举办活动、展览等重要场所。
第三条 日常管理
1.场所由图书馆委托物业统一管理,协调使用。
2.场所的家具、设备的资产管理和会场服务、设备技术支持、清洁卫生等工作由物业负责。
3.场所使用为图书馆因公接待、会议等活动的,由图书馆提供会议用品;如为外单位人员借用,由借用单位自备会议用品。
4.物业指定专人作为图书馆各场所的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会议室:主要用于图书馆内部各类会议及活动。
2.报告厅、音乐讲堂、从游空间、邺架轩活动区及文科图书馆未央厅、大同厅:主要用于图书馆或校内单位召开或承办的各类学术报告会、会议活动等。
3.展览场地:主要用于图书馆、校内单位、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展览。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严格执行清华大学对各类活动管理审批的相关要求,所有活动及展览需经图书馆党委书记审批。
2.图书馆馆员需通过图书馆OA内部办公平台预订相关会议室,馆内展览及活动场地的预订由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馆外人员按图书馆相关流程预订(详细信息公布于图书馆主页),须明确活动负责人信息。
3.书商的书展申请由图书馆资源建设部负责。书商签署《清华大学图书馆书展安全责任承诺书》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交至综合办公室备案。
4.场所使用费用严格按照报备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一般在使用后十个工作日之内缴纳完毕。场所借用单位如需申请费用减免,由综合办公室报请图书馆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根据活动实际情况审批通过的,可对场地费用予以酌情减免;未获批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使用注意事项
1.预订遵循“先预订,先安排”的原则。若学校或图书馆有重要会议和活动安排,图书馆有权取消或调整预订。
2.使用过程中的活动内容需与预约时填报的内容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不得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和学校稳定的相关活动,不得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非法图文及音视频资料等有害信息,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不良文化,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3.工作人员对使用场所的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包括洗手间内)。如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学校以及图书馆防火安全规定,使用单位及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4.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活动期间,使用单位的活动负责人应在场负责活动期间的治安工作,保障安全。
5.使用单位及个人应爱护室内公用设施,不得私自将室内物品及设施带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同时,使用单位应承担与会人员损坏物品设施而产生的赔偿金额。
6.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得大声喧哗。
7.使用单位及个人应保证借用活动场地期间的环境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张贴各类宣传品。
8.物业管理人员在活动场地使用前要按照申请单中要求摆放家具、调试设备、准备好会议服务。会后及时整理、清扫活动场地,保持清洁环境。
9.活动改期或取消时应及时通知图书馆物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细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经2020年8月24日图书馆党政联席会会议修订,2021年11月8日图书馆党政联席会会议第二次修订的《清华大学图书馆报告厅、会议室及展厅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