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图书馆活动场所的使用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的活动场所包括报告厅、会议室、接待室、展室(展厅),是图书馆举行会议、接待宾客以及举办学术、展览等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图书馆活动场所管理
(一) 管理
1.图书馆活动场所由图书馆委托物业统一管理,协调使用。
2.图书馆活动场所使用为图书馆因公接待、会议等活动的,由图书馆提供茶叶、纸杯、饮用水等;如为外单位人员借用,由借用单位自备上述物品。
3.图书馆活动场所的家具、设备的资产管理和会场服务、设备技术支持、清洁卫生等工作由物业负责。
4.物业指定专人作为图书馆各活动场所的安全责任人。
(二)使用范围
1.西馆及北馆会议室:主要用于图书馆内部各类会议及活动。
2.北馆展厅:主要用于图书馆、校内单位、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展览。校外单位申请需经主管馆长批准。
3.图书馆报告厅及文科图书馆未央厅、大同厅:主要用于图书馆或校内单位召开或承办的各类学术报告会、会议活动等。
(三)申请程序
1.严格执行清华大学对大型活动管理审批的相关要求,涉及人文社科类的活动需经图书馆党委书记审批。
2.图书馆馆员需通过图书馆OA内部办公平台预订。馆外人员按图书馆相关流程预订(详细信息公布于图书馆主页),应明确活动负责人信息。
3.书商的书展申请由图书馆资源建设部负责。书商签署《图书馆书展安全责任书》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交至综合办公室备案。
(四)使用注意事项
1.预订遵循“先预订,先安排”的原则。如遇图书馆或学校有重要会议或活动,图书馆有权取消或调整预订。
2.使用过程中的活动内容需与预约时填报的内容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不得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和学校稳定的相关活动;不得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非法图文及音视频资料等有害信息;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不良文化;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3.活动场地收费情况参照有关管理办法,通常在使用前缴费。
4.工作人员对使用活动场所的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包括洗手间内)。如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学校图书馆防火安全规定,使用单位及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5.举办活动期间,使用单位的活动负责人应在场,负责活动期间的治安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防范,保障安全。
6.使用单位及个人应爱护室内公用设施,不得私自将室内物品及设施带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同时,使用单位应承担与会人员损坏物品设施而产生的赔偿金额。
7.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得大声喧哗。
8.使用单位及个人应保证借用活动场地期间的环境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张贴各类宣传品。
9.活动场地使用前物业管理人员要提前按申请单中要求摆放家具、调试设备、准备好会议服务。会后及时整理、清扫活动场地,保持清洁环境。
10.活动改期或取消时应及时通知图书馆物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图书馆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