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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馆须知

清华大学图书馆参观接待管理办法

入馆须知
2021年02月0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图书馆对参观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馆正常开馆时间内可接待国内外友好团体来馆参观。

第三条 校外单位组织参观本馆,须提前与综合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2784591。

第四条 凡属外宾参观,主请单位须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经同意后与综合办公室联系参观。

第五条 对于人数较少的专业性、学术性参观或学校邀请来的特殊客人,经综合办公室同意,由馆领导或有关负责人接待,可进入某些阅览室和开、闭架库参观。

本校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陪同本人亲属、同学等来馆参观,须将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学生证)暂留在图书馆接待处,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本馆专业阅览室不接待参观。参观时间限为30分钟之内,如超过30分钟则需补办临时阅览证。

第六条 清华校友本人凭校友总会发放的“校友卡”或毕业证(或复印件),并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进入图书馆。

第七条 来馆参观应以不影响图书馆正常工作秩序和读者阅览为前提,参观人数较多时不引导进入各类阅览室,参观者应遵守馆内各项规定,维护馆内秩序。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订时间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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